聘礼是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向女方或其家庭赠送的礼金、贵重物品或有象征意义的财物。它是传统“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中“纳征”环节的具体体现,本质是通过物质形式表达男方对婚姻的诚意,同时标志着婚约关系的初步确立。
聘礼的历史演变
聘礼习俗源远流长,其形式与内涵随社会发展不断变化:
西周时期:作为“六礼”的核心环节,“纳征”要求男方以布帛、牲畜(如雁)等实用物品为聘,强调“礼”的规范性,聘礼是婚姻合法性的重要标志。
汉朝:聘礼逐渐厚重,“一飨之所费,破毕生之本业”的记载反映了当时聘礼对普通家庭的经济压力,甚至皇帝娶皇后也需支付高额聘金(如黄金二万斤)。
唐朝:法律将聘礼视为婚约成立的关键证据,《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明确了聘礼的法律地位。
明清时期:聘礼兼具婚约担保功能,《大明律》规定女方悔婚需“倍追财礼”,强化了聘礼的约束力;实物形式更加丰富,如首饰、衣物、酒肉等。
现代社会:聘礼的内涵逐渐多元化,除了传统礼金(如“三金一银”),还包括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天价彩礼”现象,引发社会对婚姻物化的讨论。
聘礼的主要形式
传统聘礼通常包含两类:
礼金:以现金或存折形式给付,数额多遵循当地“吉利数字”(如888、9999),象征“发财”“长久”;
贵重物品:常见的有首饰(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链等,象征“永恒”)、衣物(四季服饰,体现“体贴”)、食品(糖、酒、茶叶等,寓意“甜蜜”“喜庆”)。部分地区还有特定习俗,如北方“三转一响”(自行车、手表、缝纫机、收录机)、南方“三大件”(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
聘礼的法律边界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聘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以下情形: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需以离婚为条件);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需以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强调聘礼需基于双方自愿,不得变相买卖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