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节(5月4日)放假是法定的,但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并非全体公民的法定假日。
一、法定依据
青年节放假的规定源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国务院发布的规范全国节日休假的行政法规。《办法》第三条明确将“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列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类别,与妇女节(3月8日)、儿童节(6月1日)、建军节(8月1日)等节日并列。
二、适用人群
根据2008年4月经国务院法制办确认的适用规则,青年节放假的适用人群为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这一范围与《中国共青团章程》中“团员年龄在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规定一致,确保了政策的一致性。
三、具体执行细节
1. 放假时间:青年节当天的半天假期为法定权益,但“可以”放假的表述赋予用人单位一定自 *** ,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青年员工休息或组织纪念活动(如志愿服务、主题团日等)。
2. 补假规则:若青年节适逢周六、周日等公休日,不另行补假(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不同,后者遇公休日需补假)。
3. 加班待遇:青年节当天工作的青年员工,不享受加班工资(区别于元旦、春节等全体公民假日的加班费规定)。但若单位安排其在公休日加班,需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四、注意事项
尽管青年节放假为法定权益,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因工作需要未安排放假。若青年员工未被允许休假,可向单位主张支付当日工资(而非加班费);若单位既不放假也不支付工资,可通过劳动监察等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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