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是历史性、传统性的婚姻形态,指以财物作为核心交易媒介,将女性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婚姻形式,是古代“有偿婚”的典型类型(与“劳役婚”“赠与婚”并列)。其本质是将婚姻异化为财物交换行为,女性处于被物化的客体地位。
“买卖婚姻”是法律术语,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它是现代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涵盖“买卖婚”的传统特征,但更强调“强迫性”与“违法性”。
两者的共同点
1. 核心目的重叠:均以获取财物为婚姻的核心驱动力,将婚姻与经济利益深度绑定。传统买卖婚中,女方家庭通过“卖女”获得彩礼、牲畜等财物;买卖婚姻中,男方家庭通常需支付高额彩礼、礼金或满足女方家庭的财物要求。
2. 违背婚姻自主:均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无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传统买卖婚中,女性往往被迫嫁入夫家;买卖婚姻中,当事人可能因家庭压力、经济诱惑或缺乏自主意识而被迫结合。
3. 形式关联:传统买卖婚是买卖婚姻的历史源头,后者是前者的现代演变。例如,传统“纳征”(彩礼)是买卖婚的礼制体现,而现代买卖婚姻中的“高价彩礼”可视为其变种。
4. 法律否定性:均受法律限制或禁止。传统买卖婚因违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现代法治精神,被现行法律彻底否定;买卖婚姻则直接违反《民法典》关于“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婚姻。
两者的差异点
1. 性质不同:买卖婚是传统婚姻形态,属于历史范畴,是封建宗法制度与男权社会的产物;买卖婚姻是违法行为,属于现代法律调整的范畴,具有明确的违法性。
2. 主体与强制性:买卖婚的主体通常是婚姻当事人家庭(如女方父母),交易具有一定“协商性”(虽不平等,但多为家庭间自愿达成);买卖婚姻的“包办强迫”特征更突出,第三者(如父母、中介)可能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甚至涉及人口贩卖(如妇女)。
3. 法律后果不同:买卖婚作为传统习俗,其本身已被现代法律摒弃,但不直接产生法律责任(除非伴随强迫、欺诈等行为);买卖婚姻因违法,当事人可依法主张权利——婚姻可撤销(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物原则上收缴国库,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4. 社会认知不同:买卖婚是历史遗留的“旧俗”,现代社会对其持批判态度,视为“封建残余”;买卖婚姻是“现代违法行为”,社会普遍对其零容忍,法律明确禁止并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