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又称“七去”“七弃”)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丈夫及其家族单方面休弃妻子的七种法定理由,是传统婚姻制度中维护夫权与家族利益的核心规范之一。其内容最早可追溯至汉代《大戴礼记·本命》,唐代《唐律》将其正式纳入法律体系,此后宋、元、明、清各代均保留并细化了相关规定。
1. 不顺父母(不事舅姑)
指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公婆)。在传统宗法社会中,“孝”被视为更高的道德准则,儿媳需绝对服从公婆的意愿。即使妻子无过错,若公婆不喜欢,也可成为休妻的理由,被视为“逆德”。
2. 无子
指妻子无法生育儿子(古代“四十九岁以下无子”才符合休妻条件,因五十岁以上已过生育年龄)。传统婚姻的核心目的是“传宗接代”,妻子无子会导致家族血脉中断,被视为婚姻失去意义。
3. 淫
指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这被视为对婚姻的严重不忠,会扰乱家族血缘秩序(如导致子女来路不明),损害丈夫的尊严与家庭稳定。
4. 妒
指妻子好忌妒,尤其针对丈夫纳妾的行为。古代男子可纳妾以满足家族延续需求,若妻子因忌妒阻止丈夫纳妾,会被认为“乱家”(破坏家庭和谐),不利于家族的延续。
5. 有恶疾
指妻子患有严重疾病(如麻风病、传染性疾病等)。传统观念中,妻子需参与祖先祭祀(这是家族成员的重要职责),恶疾会导致其无法履行这一义务,同时也会给家庭带来经济与生活负担。
6. 多言(口多言)
指妻子喜欢嚼舌根、说是非,离间夫家亲属关系。传统家庭中,女性(尤其是外姓媳妇)被认为应“谨言慎行”,多话会被视为“离亲”(破坏家庭和睦)。
7. 窃盗
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古代妻子没有财产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被视为“反义”(违反家庭),损害了夫家的经济利益。
“七出”制度虽为丈夫提供了单方面休妻的合法依据,但也受到“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的限制,以防止丈夫滥用休妻权。这些规定反映了古代婚姻中夫权至上、家族利益优先的本质,同时也体现了对女性权益的有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