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础身份材料: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的,可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 婚姻状况声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时现场亲自填写);
3. 合影照片: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部分地区可现场拍摄)。
特殊情况补充材料
现役军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如、)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再婚/复婚人员:
离婚后再婚:需提供离婚证(或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离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需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离婚证明书)、生效裁定书、调解书等材料;
丧偶后再婚:需提供结婚证(或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以及配偶死亡证明(如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等,任选其一即可);
有多段婚史的,需携带最新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港澳台及华侨居民结婚证办理所需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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