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艺名时需遵守《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艺名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姓名权、商标权),例如不能直接使用知名艺人的艺名或其近似名称(如“胡扬琳”与“胡杨林”高度相似,易引发混淆);若艺名通过经纪公司注册为商标,需明确约定使用权归属,避免公司未经艺人同意授权他人使用;艺名应使用规范汉字,避免生僻字、符号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词汇(如带有歧视性、侮辱性的字词)。
二、人格属性:保持与艺人的稳定对应
艺名需与艺人建立显著且稳定的对应关系,这是获得法律保护的核心条件。例如,艺人需长期、持续使用艺名进行演艺活动(如发布作品、参加演出、接受媒体采访),并通过宣传推广强化公众对“艺名艺人”的认知(如“胡杨林”与胡杨琳的绑定)。若艺名仅短期使用或未形成稳定关联,可能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三、市场混淆:避免“搭便车”行为
取艺名时需避免与他人知名艺名近似,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例如,“西域刀郎”与“刀郎”、“云菲菲”与“卞苡然”的艺名纠纷,均因近似导致公众误认,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艺人或经纪公司应通过商标查询、市场调研等方式,确保艺名的独特性。
四、行业适配:契合艺人的职业定位
艺名应符合艺人所从事的行业及个人风格,增强识别度。例如:
歌手可选择富有诗意或音乐感的艺名(如“周传雄”艺名“小刚”,贴合其抒情歌手的定位);
主播可选择亲切、易记的艺名(如“倪力优”“龙薇薇”,符合新闻主播的亲和力要求);
演员可选择与角色形象匹配的艺名(如“小沈阳”“小蘑菇”,增强观众对艺人的印象)。
五、个性与文化内涵:提升辨识度与质感
艺名应具备一定的个性和文化底蕴,避免过于普通或俗套。可从以下角度设计:
诗词典故:如“晓星尘”(源自“云母屏风烛影深,长河渐落晓星沉”)、“如一”(寓意始终如一,传递艺人的价值观);
花草植物:如“静姝”(源自“静女其姝”,形容文静美好的女子)、“冰荷”(高冷有气质的象征);
高雅词汇:如“雅琴”(高雅的艺术气质)、“致远”(源自“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体现深远追求)。
六、商业价值:兼顾传播与保护
艺名需具备良好的传播性,易于读写和记忆(如“胡杨林”“周传基”,简洁顺口)。艺人应通过持续的作品输出和宣传,提升艺名的商业价值(如“香水有毒”让“胡杨林”成为知名艺名)。可通过合同约定艺名的使用权、收益分配等条款,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