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尝试沟通协商:首先与对方坦诚交流,表达离婚意愿及理由,了解其拒绝离婚的原因(如对婚姻仍有期待、对财产/子女抚养存在顾虑),看是否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共识后协议离婚)。若沟通无果,进入下一步。
2. 寻求第三方调解:若自行沟通困难,可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或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申请调解。第三方中立立场有助于缓和矛盾,促使双方理性处理婚姻问题,但调解不具有强制力,若调解不成,仍需通过诉讼解决。
3. 提起离婚诉讼:若调解无效,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结婚证、身份证等基础材料,并重点围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收集证据(详见下文“证据收集指南”)。
二、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关键证据收集指南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需重点收集以下几类证据:
1. 分居证据: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可提供分居协议(双方签字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注明租赁起止时间及居住地址)、水电费/物业费账单(证明实际居住情况)、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加盖公章)等,证明双方已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感情无法修复。
2. 家庭暴力证据:
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报警并保留报警记录(公安部门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询问笔录(警方对双方的调查记录)、验伤通知书(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病历及医疗发票(证明受伤情况及治疗费用)、现场录音录像(如殴打过程的视频、音频)等,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实。
3.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证据:
主张对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或与他人同居(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可提供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重婚事实)、婚姻登记证明(对方的再次结婚登记记录)、证人证言(邻居、朋友出具的书面证言,注明联系方式)、录音录像(如对方与他人亲密行为的视频、音频)、聊天记录(如微信/短信中承认与他人同居的内容)等。
4. 、等恶习屡教不改证据:
对方有、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可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因被罚款、拘留的记录)、刑事判决书(如因、被判刑的判决)、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注明对方恶习情况及屡教不改的表现)、证人证言(邻居、亲友证实对方长期存在恶习)等。
5. 出轨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证据:
主张对方出轨的,可提供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如暧昧对话、承认出轨的内容,需保留原始载体)、 *** /邮件记录(如涉及不正当关系的邮件,需公证)、照片/视频(如对方与他人亲密行为的影像,需合法取得,如在自己家中拍摄)、通话记录(如与第三者的频繁联系,需运营商出具的话费清单)等,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6.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如艾滋病、等)且久治不愈,可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如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可提供医院检查报告;如双方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激烈争吵,可提供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明感情已彻底破裂。
三、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
1.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有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得伪造、篡改),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如不得通过、偷录他人隐私或威胁、恐吓对方取得证据),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
2. 保留证据的原始载体: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需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不能仅提供截图或复印件(法院可能要求出示原始载体核对);证人证言需由证人亲自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言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可能不被采信。
3. 及时固定证据:对于易灭失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可能被删除、现场痕迹可能消失),应及时通过公证、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如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对家暴现场进行拍照并保留原始照片),防止证据丢失。
4. 结合法定情形收集证据: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如分居满二年、家庭暴力、重婚等),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提高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如分居证据需注明“因感情不和”分居,而非因工作原因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