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礼和彩礼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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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礼:又称“聘金”“聘财”,源自中国传统婚礼“六礼”中的纳征环节,指男方在提亲/订婚时,按习俗向女方或其家庭赠送的礼金与贵重物品,用以表达求娶诚意并促成婚约。古籍所称“纳征(纳币)”,后世俗称“下聘”“行聘”。在现代语境中,多指订婚阶段由男方向女方交付的礼金/礼物。

彩礼:与“聘礼”在日常用语中常被混用,法律与民俗语境中通常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由一方(多为男方)给付另一方(多为女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其历史渊源同样出自“六礼”,尤与“纳征”相对应,是传统婚俗中确立婚约的重要形式。

二者的联系与常见区别

聘礼和彩礼是什么意思

维度 | 聘礼 | 彩礼

概念定位 | 侧重“定亲之礼”,是订婚时男方下聘的礼金/礼物 | 侧重“为缔结婚姻之目的”的给付,范围覆盖订婚至婚前

适用阶段 | 多见于“订婚/小定、大定”等环节 | 可涵盖订婚至登记前的婚前阶段

法律/民俗用语 | 民间俗称,强调“聘”的仪式性 | 民间俗称,亦为司法裁判中常用表述(如“婚约财产纠纷”)

给付对象 | 多为女方本人或女方家庭 | 多为女方或其家庭

典型内容 | 礼金+“三金”等首饰、礼饼、礼酒等,依地域习俗而定 | 现金、金银首饰、房/车等,依地域与家庭协商而定

金额体量 | 一般低于彩礼,象征意义更强 | 通常高于聘礼,属婚嫁主要支出之一

说明:各地风俗差异较大,称谓与环节可能交叉使用,现代多将二者视为同类给付的不同阶段或称谓,关键在于给付目的与当地习俗的认定。

法律与政策要点

不禁止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给付彩礼本身不被当然禁止,但以彩礼为名牟取财物、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不受保护。

返还彩礼的典型情形: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第(2)(3)项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涉彩礼纠纷的细化规则: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彩礼的认定应结合当地习俗、给付目的、时间与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与接收人等因素;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给付(如节日或生日的小额礼物、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等);完善返还规则,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并对诉讼主体(婚约财产纠纷中双方父母可参与)作出规范。

提示

以上为一般法律与民俗信息,非具体法律意见。涉具体给付、返还或纠纷,建议结合当地习俗与证据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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