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的合法结婚登记次数为准;仅举办婚礼但未登记,不计入婚姻次数。
离婚后再婚:每一次新的结婚登记都记为下一段婚姻。
复婚:离婚后与同一人再次登记结婚,视为新的婚姻,应计入次数(与“仅一次婚姻”的理解不同)。

无效婚姻(如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被宣告无效)自始无效,通常不计入有效婚姻段数。
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未登记的同居、仪式婚姻等均不计入。
跨国/跨文化婚姻:只要在当事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完成登记,在我国也计入婚姻次数。
分居不等于离婚,婚姻关系未解除前仍属同一段婚姻。
二、快速计算步骤
1. 列出全部“有效结婚登记”:按时间顺序写出每次登记的日期、登记机关、登记号(以结婚证或档案为准)。
2. 排除“不计入项”:未登记的仪式/同居、被宣告无效的婚姻。
3. 合并“同一登记次数”的复婚:若曾离婚后又与同一人登记,视为两段(第一次登记+复婚的一次登记)。
4. 统计总数:完成的结婚登记次数=你的婚姻次数;当前是否在婚不影响“次数”的统计。
三、常见情形判定对照表
情形 | 是否计入次数 | 说明
仅办婚礼、未登记 | 否 | 无婚姻登记,不计入
初婚登记 | 是 | 计第1次
离婚后与新人登记 | 是 | 计第2次或更多
离婚后与前任复婚 | 是 | 视为一次新的登记,计入总数
无效婚姻(被宣告) | 否 | 自始无效,不计入
19940201后同居未登记 | 否 | 不承认事实婚姻
跨国登记(依法) | 是 | 依法登记即计入
分居未离婚 | 否 | 婚姻关系未解除,仍属同一段
四、操作建议与示例
建议准备并核对:各次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调取婚姻登记档案,以档案记载为准。
示例:
甲与乙登记(计1)→离婚→与丙登记(计2)→与丙离婚→与乙复婚(计3)。共3次。
乙与甲登记(计1)→离婚→与甲复婚(计2)。共2次。
丙仅办婚礼未登记→之后与丁登记(计1)。共1次。
五、非法律口径的测算说明
民俗或命理(如生辰八字、红绳测算)属于文化参考,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律事务或统计数据依据;涉及权益时以婚姻登记记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