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双方有效身份证:需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 双方户口簿: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3. 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需为红底(部分地区可接受其他单一底色,但建议提前确认),规格为2寸(宽5.3cm×高3.5cm),近6个月内拍摄,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等艺术照。
二、特殊情况需补充的证件
1. 现役军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有效的件(如、)、居民身份证,以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 再婚当事人:若之前有过婚姻经历,需提供以下材料证明婚姻状况: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盖有生效章的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丧偶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如死亡医学证明)。
3. 户籍不在登记地的情况:若一方或双方非本地户籍,需提供一方在登记地的有效居住证(部分地区已实行“全国通办”,无需居住证,但建议提前确认当地政策)。
三、注意事项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如“未婚”“离婚”“丧偶”)应与本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死亡证明)更正后再办理。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应一致,不一致的需先到公安户籍部门更正。
照片需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避免使用PS处理、合成或表情夸张的照片,否则可能被拒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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