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礼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一、聘礼的性质与归属认定逻辑
聘礼(又称“彩礼”)是传统婚俗中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婚前给予女方或其家庭的现金、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财产归属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取得时间及财产性质:
1. 时间维度:聘礼的给付多发生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属于“婚前给付”;
2. 性质维度:聘礼是男方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具有明确的“附条件性”(以结婚为生效条件),且通常视为对女方个人的尊重与补偿。
结合《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婚前收受的聘礼)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双方通过书面约定将其转为共同财产,否则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二、例外情况:聘礼可能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
若存在以下情形,聘礼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 双方书面约定归共同所有: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包括聘礼)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若有此类约定,聘礼则属于共同财产;
2. 登记结婚后收取且无特殊约定:若聘礼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收取(如婚礼当天收受的礼金),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此时可能因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实践中此类情况较少。
三、需注意的“彩礼返还”问题
需区分“财产归属”与“返还义务”:即使聘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若符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以下情形,男方仍可要求返还: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需以离婚为前提)。
综上,聘礼的归属需结合取得时间、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仅在特殊情形下可能转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