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与聘礼均是中国传统婚俗中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的财物,核心目的是缔结婚姻,二者在广义上常可互换使用,但细分存在差异。其中,“聘礼”更强调传统礼制中的程序性(如周代“六礼”的“纳征”环节),而“彩礼”更偏向民间对婚前给付财物的俗称。
二、历史演变中的起源与分化
1. 聘礼:源于周代“六礼”的礼制核心

聘礼的起源可追溯至西周“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中的“纳征”,是婚姻成立的关键程序。此时聘礼以实物为主(如鹿皮、布帛、雁等),象征男方对女方的诚意及对女方家庭的补偿,具有强烈的礼制约束性。《礼记·昏礼》记载“纳征,玄纁束帛”,《诗经·召南·野有死麋》也提到“抱布贸丝”的聘礼场景,体现了早期的实物交换特征。
2. 彩礼:民间对婚前财物的俗称演变
“彩礼”一词最初是“聘礼”的口语化表达,随着时间推移,其涵盖范围逐渐扩大。宋代以后,商品经济发展推动聘礼货币化(如“茶礼”“财礼”兴起),民间开始将婚前男方给付的所有财物统称为“彩礼”,包括现金、首饰、家电等。明清时期,“彩礼”已成为民间普遍使用的婚俗术语,强调“婚前谈价”的世俗属性。
三、传统习俗中的功能差异
1. 聘礼:礼制与身份的象征
传统聘礼不仅是财物交换,更是婚姻合法性的标志。周代“纳征”需严格遵循“六礼”程序,聘礼的规格(如鹿皮的等级、布帛的数量)反映男方家族的社会地位。《唐律疏议》规定“聘财无多少之限,绢一尺以上皆为财礼”,明确了聘礼的法律效力——未完成“纳征”则婚姻不成立,强化了聘礼的礼制约束。
2. 彩礼:实用与补偿的功能转向
随着时代变迁,彩礼的功能逐渐从“礼制象征”转向“实用补偿”。宋代以后,彩礼多用于置办嫁妆、筹备婚礼(如《东京梦梁录》记载“下财礼”包括酒、鹅、茶饼等),或作为女方婚后的生活保障。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彩礼货币化”趋势,如明代岭南一带“纳钗物其中”的简化形式,体现了彩礼的世俗化倾向。
四、现代法律视角的区别
1. 彩礼:法律明确规制的对象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进一步明确,彩礼在以下情形下需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需以离婚为条件)。这些规定旨在遏制“高价彩礼”等功利化现象,保护婚姻自由。
2. 聘礼:传统礼制与法律的衔接
聘礼作为传统礼制的一部分,其合法性需符合“自愿、合理”原则。若聘礼数额过高或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如强行要求男方支付巨额聘金),则可能违反《民法典》规定,需承担返还责任。相比之下,聘礼的礼制属性更强调“双方协商”,而彩礼的法律属性更强调“禁止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