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姻礼俗中,男方或其家庭在婚前向女方或其家庭给付的钱物,核心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其特点包括:
性质与来源:基于传统习俗,多为男方对女方家庭的“补偿”或“诚意表达”,常见形式有礼金、金银首饰、“三金/五金”(金项链、金手链、金耳环/戒指、手镯、脚链)、汽车、房产等。
历史演变:起源于西周“六礼”中的“纳征”(送聘财),是婚姻成立的前置程序;古代彩礼兼具“身价礼”属性,反映女子在婚姻中的“价值”;现代虽弱化了“买卖”色彩,但仍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地区存在“高价彩礼”现象。

法律规制:《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若彩礼给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需达到绝对困难标准,如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或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男方有权请求返还。
嫁妆
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女方家庭为其准备的陪嫁财物,本质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婚后生活支持”。其特点包括:
性质与来源: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若在婚前取得),常见形式有衣物、化妆品、床上用品、家具、家电(如洗衣机、冰箱)、珠宝首饰等;古代嫁妆有“半房嫁妆”(备齐生活用品)、“全房嫁妆”(包含生产资料)之分,现代多为实用物品。
历史演变:滥觞于先秦“媵”制(贵族嫁女时陪送媵妾、媵器),汉代《置后律》明确妻子对嫁妆的独立所有权(夫有罪时,妻子的嫁妆不被没收);唐宋时期,嫁妆权属仍归女方小家庭,但元代规定离婚或改嫁时嫁妆归前夫家,明清延续此规定;现代法律下,嫁妆权属以赠与时间为判断依据(婚前赠与为个人财产,婚后赠与无明确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制:《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若嫁妆在婚后取得且未明确赠与女方个人,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与嫁妆的核心区别
维度 | 彩礼 | 嫁妆
给付主体 | 男方或其家庭 | 女方家庭
目的 | 缔结婚姻关系 | 支持女儿婚后生活、展示家庭实力
权属 | 婚后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未明确约定) | 婚前取得为女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无约定则为共同财产
法律限制 | 禁止借婚姻索取,特定情形需返还 | 无禁止性规定,权属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