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完善,核心内容包括:
1. 基本原则:新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强化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保护;增加“家庭应当树立优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
2. 结婚制度: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完善可撤销婚姻规定,增加“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并将受胁迫婚姻的撤销起算点从“结婚登记之日”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3. 家庭关系:增设夫妻家事 *** 权,明确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有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共同合意、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共同生活/经营);规定婚内可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一方需救治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而另一方不同意)。
4. 离婚制度:增设30日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完善离婚诉讼中的“久调不判”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准予离婚);修改子女抚养原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需尊重其真实意愿);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规定离婚经济补偿(扩展至法定共同财产制)。
5. 收养制度:扩大被收养人范围(未成年人);调整收养人条件(无子女的可收养两名,有一名子女的可收养一名);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收养人条件;规范收养评估(民政部门依法进行)。
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核心要点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 一般规定:明确“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2. 结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重婚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为受胁迫一方,且“一年”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
3. 夫妻关系:夫妻一方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生育权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为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另一方不得追回,但可请求赔偿损失。
4. 父母子女关系:父或母可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需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成年子女可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需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致同意人工授精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5. 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的,法院应依法分割;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离婚经济补偿适用于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形。
三、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核心要点(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新问题,更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主要内容如下:
1. 同居关系析产: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各自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分割;共同出资购置或生产经营的财产,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分割。
2. 离婚财产分割:一方将共同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归属或分割有争议的,法院可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 *** 直播平台用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可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或在离婚时少分/不分;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忠实义务目的,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不合理价格处分的,另一方可主张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并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时少分/不分。
3. 子女抚养:父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有恶习、重婚/与他人同居、抢夺藏匿子女且无其他严重侵害情形的,法院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子女或另一方可请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4. 其他: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生活照料、家庭教育、抚养费承担等因素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可请求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虐待遗弃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