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是女子出嫁时从娘家带到夫家的结婚用品及财产财物,又称“陪嫁”“妆奁钱”或“奁产”,其历史可追溯至先秦时期的贵族婚嫁“媵制”——贵族嫁女时会陪送娣姪、同姓诸侯国的女子作为“媵妾”,另有陪嫁奴仆“媵臣”和财物“媵器”,如西周邓国与应国联姻的陪嫁青铜器“邓公簋”、春秋吴王阖闾为女叔姬制作的“吴王光青铜鉴”等,均为早期嫁妆制度的见证。
二、父母准备嫁妆的核心动因
1. 经济与生活保障:古代女性出嫁后需融入夫家生活,嫁妆(如衣被、家具、珠宝、田产等)能为女儿提供独立的经济基础,用于婚后日常开销、补贴家用或应对突发情况,避免因经济拮据受制于夫家。
2. 社会地位象征:嫁妆的丰厚程度往往代表女方家族的经济实力与社会地位,“厚嫁”是家族荣耀的体现。如汉代“厚嫁”风气盛行,贵族嫁女常以巨额嫁妆展示财力;宋代更有“嫁资倍于娶费”的规定(如《宗法条目》载“嫁女费用一百贯,娶妇五十贯”),嫁妆多寡直接影响女子在夫家的地位。
3. 文化传统与家族传承:嫁妆承载着父母对女儿的关爱与祝福,是家族文化传承的载体。如江浙一带的“十里红妆”习俗,嫁妆中包含婚床、衣柜、马桶等生活必需品,甚至田庄、店铺等财产,寓意“十里红妆伴一生”;部分地区的“陪房”(嫁妆中的衣物、鞋袜)需成双成对,取“好事成双”之意,体现传统审美与礼仪观念。
三、嫁妆的历史演变与法律保障
1. 权属演变:秦汉时期,法律已明确保障妻子对嫁妆的独立所有权,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夫有罪……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即夫家犯罪时,妻子的嫁妆不被没收;《张家山汉简·置后律》进一步规定“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明确妻子在婚姻终止时可带走嫁妆。
2. 唐宋时期的特殊性:唐代《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即妻子带来的嫁妆不计入夫家家族财产,独立于分家析产;宋代进一步强化嫁妆的私产属性,如《宋刑统》延续唐代规定,且民间谚语“男承家产,女承衣箱”(“衣箱”即嫁妆)反映了嫁妆作为女儿继承父母财产的方式。
3. 明清时期的限制:元明以后,随着女性离婚改嫁限制的加强,嫁妆的权属逐渐被削弱。如《元典章》规定“随嫁奁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明清两代沿袭此规定,妻子改嫁时不得带走嫁妆。
四、现代嫁妆的意义与形式
现代社会中,嫁妆的形式更加多样化,除传统的家具、家电、首饰外,还包括房子、车子等现代财产。其核心意义仍未改变:一是父母对女儿的爱与牵挂,通过嫁妆为女儿的未来生活提供保障;二是传统文化的传承,如“十里红妆”等习俗仍保留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代法律对嫁妆的权属也有明确规定,一般以婚姻登记时间为界:登记前取得的嫁妆视为女方个人财产,登记后取得的嫁妆(除非有明确约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