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休假日)
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具体节日及2025年放假调休安排如下:
1. 元旦:1月1日(星期三)放假1天,不调休。
2. 春节:1月28日(农历除夕、星期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星期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
3. 清明节:4月4日(星期五)至6日(星期日)放假,共3天。
4. 劳动节:5月1日(星期四)至5日(星期一)放假调休,共5天;4月27日(星期日)上班。
5. 端午节:5月31日(星期六)至6月2日(星期一)放假,共3天。
6. 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星期三)至8日(星期三)放假调休,共8天(国庆节与中秋节合并放假);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 中国人民 *** 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注: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需妥善安排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处置,确保人民群众平安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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