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又称婚约,是我国民间“结婚前置”的传统习俗,通常包括订立婚书、交换彩礼、宴请亲友等环节。但从法律角度看,订婚并非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一、法律未将订婚纳入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这一规定明确了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法定途径,而订婚并非该程序的必经环节。即使男女双方未订婚,只要符合结婚条件(如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情形)并完成登记,婚姻关系即受法律保护;反之,若仅订婚未登记,双方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如相互扶养、继承),也不承担夫妻间的义务(如忠诚、共同生活)。
二、订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自由解除
订婚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民间行为,法律未强制要求其履行。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订立婚约,也可以单方或双方协议解除婚约,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需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例如,若一方因感情破裂提出解除婚约,另一方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强制履行。
三、订婚纠纷的处理:人身关系不受保护,财产关系依法律调整
1. 人身关系纠纷:法院对因订婚引起的人身纠纷(如要求履行婚约、追究违约责任)不予受理。例如,若一方起诉要求对方“必须结婚”,法院会以“订婚无法律约束力”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2. 财产关系纠纷:对于订婚期间涉及的财产问题,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彩礼返还: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虽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如“闪婚闪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如因彩礼负债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赠与财物:若为增进感情而赠与的小额财物(如衣物、化妆品、礼金),属于一般赠与,受赠人无需返还;若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如房产、车辆、贵重首饰),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未结婚时赠与人可主张返还,但法院会结合赠与金额、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判定。
非法或诈骗情形:若借订婚进行买卖婚姻(如强迫给付高额彩礼),收受财物的一方需将非法所得交公;若以订婚为名诈骗财物(如虚构身份骗取彩礼),除返还诈骗所得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四、订婚与法定婚姻的核心区别
订婚的本质是“民间习俗”,而法定婚姻的本质是“法律关系”。订婚不具备以下法定婚姻的特征:
公示性:婚姻登记需向社会公示(如颁发结婚证),而订婚仅为双方私下约定;
权利义务:法定婚姻的夫妻享有相互继承、扶养等权利,承担共同生活、忠诚等义务,而订婚双方无这些权利义务;
稳定性:法定婚姻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如离婚)不得解除,而订婚可随时单方解除。
综上,订婚虽符合民间传统,但缺乏法律强制力。若需确立稳定的婚姻关系,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避免因“订婚不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