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私自加建夹层、扩建阳台、在楼顶搭建阳光房等违规改造的房屋,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如种植地、养殖地、河边的船只等)。这类房屋建设手续不全,随时可能被执法部门,承租人无法获得稳定的居住保障。
2. 产权或出租权限不明的房屋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无法证明房屋合法归属,承租人权益(如租金支付、房屋维修)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共有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出租的(如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擅自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易引发产权纠纷;
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如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纠纷等),产权状态不稳定,可能导致承租人中途被要求腾房;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屋(如房屋已被抵押给银行),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未清偿时处置房屋,影响承租人居住。
3.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如未通过消防验收、抗震不达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承租人生命财产安全;
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的房屋(如承重墙体、梁柱开裂、倾斜或明显变形),随时可能发生坍塌危险;
存在电路老化、私拉乱接电线、逃生通道堵塞、消防设施缺失等消防隐患的房屋,易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
农村自建房使用泡沫夹芯板等易燃材料分隔或装修的,火灾风险极高。
4. 改变使用性质或违规分割的房屋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如规划用途为办公、工业的房屋,实际用于居住),不符合房屋原本的设计功能,可能存在通风、采光、水电负荷不足等问题,且易被相关部门查处;
通过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房屋(如客厅隔断房、“群租房”),将原规划设计的大空间分割成多个小间,导致人均居住面积过小(如12平方米卧室居住3人以上,直系亲属除外),通风、采光差,且易引发邻里纠纷。
5. 政策性禁止出租的房屋
各地明确规定的政策性住房,如城市公有房屋(直管公房)、共有产权住房(如北京共有产权房)、2008年以前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等,这类房屋属于社会保障性质,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群体居住或按规定流转,不得擅自出租牟利。
6. 其他法律禁止的情形
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如涉及债务纠纷、刑事案件),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且可能面临房屋被强制收回的风险;
“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且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火灾隐患极大,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