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儿童节(又称“六一国际儿童节”)的核心来历与两段关键历史紧密相关:一是1925年国际社会对儿童权益的早期关注,二是二战期间利迪策惨案引发的全球对儿童保护的强烈诉求。
1925年8月,来自54个国家的代表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儿童幸福国际大会”,通过《日内瓦保障儿童宣言》,首次提出“设立儿童纪念日”的倡议,呼吁各国通过立法和政策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这一倡议推动了许多国家陆续设立本国的儿童节,但日期并未统一。
1942年6月,德国占领捷克利迪策村,屠杀了16岁以上的男性公民140余人及全部婴儿,将90名儿童押往集中营,村里的房舍、建筑物均被烧毁。这一惨案震惊世界,成为二战期间儿童遭受迫害的典型案例。为悼念利迪策惨案及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虐杀和毒害儿童,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中国及其他国家代表共同提议,决定将每年的6月1日定为“国际儿童节”,旨在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改善儿童生活,反对虐杀和毒害儿童。
中国儿童节的演变
中国儿童节的设立早于国际儿童节,其历史可追溯至民国时期。1931年3月,中华慈幼协会(由孔祥熙任理事长的西方慈善机构背景组织)向南京国民建议,将每年的4月4日确立为“儿童节”。这一提案经上海市转呈后,1931年8月17日获南京国民教育部批准,1932年正式颁布实施。当时,4月4日被选为儿童节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气候上正值春令,与“植树节”(3月12日)衔接,便于组织户外活动;二是文化含义上,“之一个‘四’代表食、衣、住、行(儿童基本生存需求),第二个‘四’代表智、体、德、美(儿童全面发展目标)”;三是4月4日也是中华慈幼协会的成立日期。
新中国成立后,为与国际儿童节统一,体现对儿童权益的重视,中央人民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发布通令,废除旧的“四四儿童节”,将每年的6月1日定为中国的儿童节。1950年6月1日,新中国迎来之一个国际儿童节,党中央高度重视,组织了盛大的庆祝活动:5000名儿童聚集在北京中山公园音乐堂,苏联、朝鲜等国家的小朋友和母亲们应邀出席; *** 主席为儿童节题词“庆祝儿童节”, *** 、周恩来、朱德、宋庆龄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纷纷题词,强调保护儿童权利、培养下一代的重要性。
与“世界儿童日”的区别
需要区分的是,“国际儿童节”(6月1日)与“世界儿童日”(11月20日)是两个不同的节日。世界儿童日由联合国于1954年设立,旨在纪念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及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全球儿童权利的普遍性与保护责任;而国际儿童节则源于对二战中受害儿童的悼念及对儿童权益的早期国际共识,更侧重于通过庆祝活动唤起社会对儿童的关注与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