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嫁习俗中,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当地习俗向女方或其家庭给付的财物,本质是婚姻契约的象征及对女方家庭的尊重与补偿。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需具备“以结婚为直接目的”“符合当地习俗”“数额较大”等特征,区别于恋爱期间的日常赠与(如520、1314等特殊金额红包、节日礼物)。
二、彩礼的认定范围
法院认定彩礼时,会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给付主体及接收人等因素。属于彩礼的情形包括:见面礼(若为订婚环节的大额礼金)、金银首饰(如“三金”“五金”,价值较高且以结婚为前提)、婚房装修款/家具家电购置款(用于共同生活准备)、礼金(如订婚宴收受的大额礼金)等。不属于彩礼的情形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如鲜花、巧克力)、为表达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如吃饭、旅游)、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如小饰品、化妆品)。
三、彩礼返还的具体规则
1. 应当返还的情形: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若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仅订婚未领证,彩礼需返还);
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即使已领证,若未共同生活(如分居两地、未共同居住),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若彩礼数额远超男方家庭经济能力(如负债支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陷入困境(如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时可酌情返还。
2. 酌情返还的情形:
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如几个月)且彩礼数额过高(如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倍),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如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嫁妆情况(如女方陪嫁的家电、车辆)、孕育情况(如是否怀孕、生育)及双方过错(如悔婚原因、出轨等)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如返还30%70%)。
四、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即禁止以彩礼为名,通过威胁、欺诈、强迫等手段索取高额财物(如女方以不结婚为要挟,要求男方支付远超承受能力的彩礼)。若存在此类情形,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诉讼主体相关规定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如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可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若彩礼由父母接收);
离婚纠纷: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返还彩礼,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如女方起诉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原被告为夫妻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