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违反法律法规的禁用情形
企业名称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等要求,禁止包含以下内容:
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如“”“黑太阳”);
违背公序良俗或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如“我命油我不油天”“海口那可是家大广告公司”这类抖机灵名称,易引发负面联想);
含有、、、迷信、恐怖、暴力内容(如“”“推牌九”);
带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倾向(如“黑鬼”);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如“中央”“ *** ”等);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使用知名烈士“董存瑞”“雷锋”姓名,或仿冒“可口可乐”“华为”等知名品牌)。
2. 商业逻辑上的避讳
除法律禁止外,从品牌传播、消费者认知及企业发展角度,需避免以下情况:
多音字与谐音歧义:如“乐海餐馆”(“乐”有“lè”和“yuè”两种读音)、“比勒广告公司”(“勒”易联想为“束缚”,影响业务开展),易导致消费者读错或产生负面联想。
雷同近似:模仿知名品牌(如“波蜜”“怡康”“七星”等常见后缀),或使用同音不同字的名称(如“我命油我不油天”蹭“我命由我不由天”热度),易混淆消费者视线,涉嫌侵权。
偏字与冷门深奥字:使用《康熙字典》中的冷僻字(如“罡凤”“叱石成羊”),或含义过于隐晦的名称(如“四通”“方正”虽成功,但需避免过度追求独特而忽视可读性),会增加消费者记忆成本,甚至导致名称无法有效传播。
不吉含义:名称含义不吉利(如“必舒”易联想为“必输”),会影响消费者对企业的接受度,尤其对注重“口彩”的市场(如香港地区),可能导致产品滞销。
违反禁限用规则: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如“美国”“联合国”);不得使用“国家级”“更高级”“更佳”等误导性文字(如“国家级化妆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眼(除非符合特定条件)。
3. 其他注意事项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字号(如“山东德州扒鸡有限公司”中的“德州”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若与当地知名企业字号冲突,可能无法登记);
企业名称需与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相符(如科技公司不宜使用“美食坊”作为字号),避免误导消费者。
公司起名需平衡“独特性”与“合规性”,既要避免踩踏法律红线,也要兼顾品牌传播的有效性,建议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前查询,确保名称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