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是否属于女方个人财产,需根据 赠与时间、财产类型、是否有明确约定 三大核心因素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婚前赠与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若女方父母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将嫁妆(如现金、家电、车辆等)赠与女方,该嫁妆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婚前女方父母为其购置的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或存入女方账户的现金,均视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离婚时无需分割。
二、婚后赠与的嫁妆:原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外为个人财产
若嫁妆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后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但如果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该嫁妆仅赠与女方个人(如书面赠与合同、口头明确说明),则仍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例如,婚后女方父母赠与的房产,若登记在女方名下且明确“仅赠给女儿”,则视为女方个人财产;若未明确,即使登记在女方名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不同类型嫁妆的具体归属规则
1. 日常家用产品(如冰箱、彩电、家具):
婚前购买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赠与女方个人)。
2. 房产、车辆等重大财产:
婚前女方父母全款购置且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婚后女方父母全款购置且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视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婚后部分出资(如首付)的,首付款部分为女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私人物件(如戒指、项链、化妆品):
因具有人身专属性(《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无论婚前婚后赠与,均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四、特殊情况的注意事项
夫妻财产约定:若双方签订书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明确嫁妆归属的,优先适用约定(《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嫁妆与彩礼的关联:部分地区习俗中,嫁妆与彩礼可能相互抵扣,但法律上二者性质不同(彩礼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嫁妆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赠与),需分别判断归属。
综上,嫁妆的归属并非绝对,需结合赠与时间、财产类型、是否有明确约定等因素综合认定。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女方父母在赠与嫁妆时明确赠与对象(如书面说明“仅赠给女儿”),或双方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归属。